现在的天津正在加快城市建设的步伐, 大部分区域都在大兴土木, 随之带来的是一个又一个的拆迁, 此消息一出,真是羡煞旁人, 一个又一个拆二代就此诞生。 转眼快入四月 2017年各区拆迁规划 也有了较为清晰的目标 那么今年你们家会拆迁吗? 家附近又有什么好消息呢? 往下看 [size=1em]蓟州区
补偿办法
前不久,天津政务网公布《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如下: 补偿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使用周转用房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房屋征收部门延长过渡期限,对支付临时安置费的,应当自延期之日起增加1倍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应当自延期之日起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征收公有房屋,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95%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补偿;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80%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补偿。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应当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比例计算、结清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暴力拆迁也将受到法律手段的禁止! 又要有一大批拆迁户诞生了, 好想加入你们,
一夜暴富,走上人生巅峰啊! 怎么样?今年拆迁有你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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